《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学校第十四届党委会第24次常委(扩大)会议(西交党常纪〔2016〕1号)审定,1月19日正式印发。全文如下: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规范职务发明人与学校的权属关系,鼓励职务发明人转化专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及《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意见》(川知发〔2015〕6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本校教职员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二)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包括: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非专利专有科技成果;
(三)技术信息和技术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书面合同约定应当由学校享有的其他专利、技术权利。
第二章 权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依照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为实现对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团队(以下统称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将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通过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新的专利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对于学校既有专利,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奖励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出具专利权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第六条 对学校已经提出的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奖励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由科研院出具专利申请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申请由学校单独申请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第七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后的专利申请,职务发明人可以选择是否与学校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学校共同申请的,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共同申请专利。
第八条 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该专利,并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未在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职务发明人与学校专利权属分配比例的,按本规定约定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离休、退休的教职员工,在离退休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权,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第十条 学校在编人员或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外出进修或赴境外公派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则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第十一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则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第十二条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年费等可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各自的权属比例共同承担,也可由职务发明人先行承担全部费用,学校再以奖励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三章 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单独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提取70%分配给职务发明人,剩余30%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层组织不再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除职务发明人所享有的70%的收益外,学校享有的30%的收益,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层组织不再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
第十四条 对需要评估作价投资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将持有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所属的全资国有公司后,再进行评估作价投资。
第十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应引入市场机制,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投资、风险投资、评估作价和创业孵化等服务,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资本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院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科研院通过科技建设专款支持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对外泄露、带出。
第十八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与其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其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归属。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对专利归属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科研档案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严格执行《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做好专利成果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应向科研院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院出具相应证明。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既要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予以批评、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对外转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
(二)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三)故意夸大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引起转化合作纠纷;
(四)以非专有技术冒充专有技术造成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专利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实施须遵守《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2013年6月颁布的《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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