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安徽马鞍山某厂门口的私家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哇哇大哭。凌先生和工友就去开窗施救。最终,孩子被成功救下,凌先生拍了一段视频上传到了网络。但是,男童妈妈告知: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凌先生称自己没做错,发视频是为提醒所有家长注意孩子安全。
这是传说中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吗?救了孩子,能不能把救人现场的照片、视频传到网上?关于这个问题,网友们炒成了一锅粥,就有网友认为:不负责任的、把孩子丢在车里的父母,不想自己丢丑,所以才反咬一口。那么救人者是不是“有权”让被救者丢丑呢?
救援现场
救孩子跟传播视频,这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也完全是两件事,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够捆绑起来讨论,还得一码归一码。现在是一个短视频时代,马路上看到什么新奇的事儿,直接手机一拍,上传短视频平台、微信一发,但是,少有人认为这个背后涉及到法律问题。
毫无疑问,视频首先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肖像权的范围,原本只把侵害肖像权限定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之上,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没有经过孩子和家长的同意,就不能够制作这样侵犯肖像权的作品。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的前提是“做新闻报道”,而不是以猎奇的眼光把身边的新鲜事儿上传到网络,供大家咀嚼吐槽,甚至触发人肉搜索。如果是新闻机构发布相关的新闻报道,也应该符合相应的伦理规范,比如说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对孩子的脸部图像打上马赛克,避免孩子被曝光。
另外,私拍的行为还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视频暴露了孩子的长相以及车牌号码,这样很容易导致孩子及其家庭的个人信息泄露,遭到网友的人肉以及网络暴力。
虽然,事情发生在公共场合里面,隐私性应该扣减,但是,人对于自己的车牌、对于孩子的身份有正常的合理的隐私期待,不能够说因为这孩子被救了,那么就要丧失所有的隐私权利。可以看到拍摄视频,并不是救人的必须手段,救人孩子和拍视频,并且上传视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个话题还是用法律定分止争,不能够进行道德绑架,因为救了人,所以我可以将视频上传网络,“臭臭”你们家。
网络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很多传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则,像一部电视剧的名字——《我们与恶的距离》所揭示的那样:在社交媒体泛滥,在小小的手机镜头蛊惑之下,在键盘的拍击之下,我们和恶的距离并不遥远。前一分钟,救人者是被千恩万谢的“恩公”,可能后一分钟,就因为传播这样的视频引发人肉搜索,对于当事人造成不可承受的伤害,恶与善的切换就是这么快。
救人不是侵权的理由,善举应当得到赞扬,但违法则需要承担责任。家长从保护孩子隐私的角度,固然威胁起诉给人不近人情的感觉,却也是家长的权利,既不是过河拆桥,也不是忘恩负义。这次关于救人与上传视频之间的讨论,其实也是给大家提了一个醒:一码归一码,被救者也有隐私权,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有权对不合适的曝光说不。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