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处罚决定,这是总局首次对涉及协议控制结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
这三起案件分别为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案,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案,以及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案;阿里巴巴、阅文集团和丰巢网络均被处于50万元罚款。
相较于动辄百亿千亿甚至上万亿的企业规模,50万元罚款似乎并不高,因此有声音质疑处罚能否产生威慑效果。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处罚额度偏低是一个立法遗留问题,建议反垄断修法提高对于违法实施集中的处罚额度。
处罚偏低是立法遗留问题 总局释放出加强监管信号
50万元罚款究竟低不低?
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三案罚款均为50万元,系顶格处罚。
在体量巨大的企业面前,50万元顶格罚款似乎是“九牛一毛”。据南都记者了解,阿里巴巴港股市值高达5万亿,丰巢背后的顺丰控股市值约为3576亿,阅文集团港股市值约为567亿。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于左告诉南都记者,就目前来看这个处罚力度过低,缺乏威慑作用,他认为未来新的反垄断修法应该提高“该申报未申报”的处罚额度。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指出,处罚额度偏低是一个立法遗留问题,当时立法者没有考虑未来经济的蓬勃发展的情形。
“我们需要反思当初《反垄断法》立法时,这个标准是不是定得太低了?即便是5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罚款,在过去的12年里也都没有被顶格处罚的案例。”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说道。
“当然与其他司法辖区相比,目前我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额度确实偏低,威慑力有限。”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也承认,目前三案罚款额度较低,但是通过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最高力度将从5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上一年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阿里或腾讯上一年度数千亿的销售额来计算,那么处罚金额最高可能达到数百亿元。
此外翟巍还告诉南都记者,总局经过分析三起案件后认为均不存在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没有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但未来如果有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案,总局会不会分拆?大家都拭目以待。”
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丽勇告诉南都记者,以前企业合并可以说是简单粗暴,但未来加强监管后,企业之间交易的变数会增多,一些并购就不再如此前容易,尤其是头部企业的并购会更加困难。这将对一些企业选择是否要并购起到震慑作用,继而对互联网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市场可能会存在更多竞争者,一家独大的局面会有所改善。
他认为,随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以及《反垄断法》修订后处罚金额的增加,互联网企业需要将反垄断放在更重要的地位来考虑,企业的打法需要改变,未来在企业发展中要更加合规。
国内:脸书因“猎杀式并购”遭遇美国政府诉讼
数字经济下,大公司往往采取通过收购初创企业来扩张市场势力,更有甚者排挤消灭潜在竞争对手,借此形成并维持垄断地位,压制市场创新和损害竞争秩序,这类收购也往往外界称作“猎杀式并购”。
此前,Facebook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曾在一封邮件中写道,“It’s better to buy than compete(收购好于竞争)。”
“随着互联网平台市场势力不断扩大,向多个领域延伸,一些企业掌握着海量数据,具有很大的市场势力,可能损害竞争和消费利益,所以全球范围内都有加强监管的趋势。”于左说道。
12月9日,海外科技巨头Facebook因为过度收购问题遭遇美国联邦政府和多州联合的反垄断诉讼。Facebook被指控多年来通过收购潜在和新生竞争对手的,来非法维持在个人社交网络的垄断地位。其中Facebook对 Instagram和 WhatsApp两起收购案,都被认为既消除了初创企业可能给 Facebook垄断地位带来的威胁,还给未来竞争者的市场扩张制造困难。
Facebook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詹妮弗·纽斯特德(Jennifer Newstead)则认为美国政府的做法是一种“历史修正主义”,并称反托拉斯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并促进创新,而不是为了惩罚成功的企业,美国政府想要“重来一次”的举动,是在向美国企业发出警告:没有一笔交易是最终的。
与此同时,欧洲一直对GAFA收购问题“紧追不舍”。今年由于收购Fitbit可能将巩固谷歌在在线广告市场中的地位,欧盟对谷歌展开调查。此外,亚马逊因为没有按时提交涉及英国外卖服务商Deliveroo投资案的有关资料,被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罚款5.5万英镑。
在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正平看来,目前全球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均呈现趋严的趋势,甚至在有意无意间形成了某种“执法竞赛”的态势。目前对于收购问题的争议仍然较大,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后续结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不过无论如何,由于互联网领域市场集中度高,且大多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已是大势所趋。
此外刘旭还提到,海内外反垄断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比如海外互联网行业很少有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就实施并购的情况,而国内目前仍存在大量未经依法申报的并购案。
“虽然欧美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谷歌、Facebook在我国基本没有开展业务了,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分析模型或认定方法,针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实际问题进行反垄断执法,例如平台经济的各类排挤竞争行为、操纵价格行为。”刘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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