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但我国数据的产权问题仍未解决,当前还存在着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不活跃、贸易规则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10月24日,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在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指出,合理分配好数据的权属,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交易规范、交易产品,健全数据市场发展机制,将带动国内数据交易产业链蓬勃发展。
黄奇帆认为,数据涉及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应由国家所有。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黄奇帆称。
黄奇帆建议,国家可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立数据可追溯系统,对数据无论是交易、使用、财产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过程,并且保证是不可更改的,从而保证数据交易安全有序。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基于自身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个人理应享有所有权。但由于个人数据需要参与到各类网络双边交易中,在平台上经过加工处理成了信息、知识,对于交易双方才有意义,因此平台一般也应该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
数据转让后的主体则仅拥有数据使用权,“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不允许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数据的使用者也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黄奇帆强调。
“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享有分配权。”黄奇帆认为,“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确定形成了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也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目前来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在全世界都是相当落后的。
“数据如果不进行分类,就会出现‘黄金’和‘垃圾’一起卖的情况。”黄奇帆说。他认为,不同的主体,应基于自身对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建立适合平台的数据价值分类体系。
在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方面,黄奇帆建议,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或者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般应该国家控股管理。国家资本控股可以保证数据安全,还能进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数据孤岛,在交易中确保公平公正,杜绝灰色交易的发生。同时,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况。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黄奇帆认为,为了更好地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建立“1+3+3”的数据交易产品体系。“1”是数据,是有价值的数据;第一个“3”和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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