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财政局获悉, 为规范本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都市制定并印发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成都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 50%的市级配套补贴。
根据该细则,补贴对象为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新能 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此外,补贴产品需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 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 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 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 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待满足补贴对象、产品等申报条件,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后,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非本市的生产企业,可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或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代为提交申报资料。市级补贴资金均拨付至生产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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